劳动合同

时间:2024-07-11 13:32:06
【实用】劳动合同范文合集八篇[此文共15119字]

【实用】劳动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XX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劳动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劳动合同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五、本单位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可依法就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六、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劳动合同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本劳动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七、签订劳动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八、本劳动合同不适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XX商贸有限公司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

住址:住所(地址):XX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㈠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㈡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㈠乙方的岗位(工种)为网上客服,职务为客服代表,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售前或售后客服、发货、产品进销存管理、产品推广、营销策划等,视工作能力和专长提升待遇。

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XXXXXXXXXXXXX。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㈠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且必须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因生产经营需要实行以上第2或第3种工时制度的,应当依法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㈡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四、劳动报酬

㈠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按下列第1种工资形式执行。

1.计时工资。乙方试用期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00元(壹仟元整),试用期满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形式,最低1000元(壹仟元整),上不封顶,视工作能力、公司业绩和乙方工作量来定,具体按乙方每月签定的绩效责任书为准。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计件工资。甲方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的,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㈡甲方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定每月1日为发薪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㈢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发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的带薪假期,按本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支付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㈠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㈡其它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㈠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㈢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㈣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规定办理。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㈠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㈠劳动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⑵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⑶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此处隐藏11000个字……不同的认识。

金某认为自己患病是因为长期在井下采矿,接触矽尘所致,现已被认定为工伤,应该由原工作单位矿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金某原来所在单位矿业公司则认为,原告金某的疾病不是工伤。因为,在20xx年4月,矿业公司曾委托县医院对金某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其心、肺正常。况且在金某病发时,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矿业公司不应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43672.6元。

综合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某原系被告矿业公司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矿业公司工作达20余年,被确认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同时 认定为工伤伤残七级。因此,原告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没有提交为原告交纳医保费用的证据,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赵永林作出进一步解析:

●职业病也可认定为工伤

赵永林说,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亡。其实还应包括劳动者患职业疾病的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在确定职业病的过程中,只有诊断出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能被认定为职业病,且病例诊断需有法律规定的机构按程序认定,并不是一般医院的诊断证明就能确认职业病的。

本案中,金某从事井下采矿工作,长期接触矽尘,经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诊断,被查出患有“矽肺壹期”职业病,属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 该疾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矿业公司所称对金某进行体检的县医院是不能确认职业病的。

●工伤认定要及时

赵永林进一步解释道,对于工伤申请和认定,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如果超过时限,那么自己的主张就可能难以得到支持。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合同 篇8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实用】劳动合同范文合集八篇[此文共15119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